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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总部设立于【中山】,服务网络覆盖西藏 拉萨市、昌都市、阿里市、林芝市、那曲市、日喀则市、山南市等区域。 |
西藏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同理,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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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在上海,约定俗成的分成比例是:农民工只拿到自己工资的四成,合作社分六成,所以亦工亦农在上海又被称为“四六工”。在全国,合作社拿六到七成是司空见惯的比例。大跃进时期,的劳动政策也由之前的提倡固定工逐步转向固定工和临时工并举,甚至提倡临时工,加剧了临时工的扩张。
然而单个单位临时工的数量和工资总额长期受到控制。为了绕过这种控制,往往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鼓励下,单位转向使用数量和工资总额都在控制范围之外的外包工。这种情况跟2014年后加强对派遣工的规制,结果用工单位纷纷转向外包工如出一辙。
包工队的组织主体有很多。在城市,劳动部门和街道政府常常组织失业人员和家庭主妇,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比如交通运输局和手工业局,亦会组织起自己单位的职工和家属工,提供一些专业服务;在上海,只要集体企业愿意对外承揽业务,它们也具有做包工的资格。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在组织包工队。
通常而言,包工队的组织者提取包工制工人10-25%的工资作为佣金。根据包工制工人是否和固定工在一起工作,他们又被分为“外包内做工”和“外包外做工”。根据档案资料,1967年,上海市区以劳动服务队名义组织从事外包工工作的约有万人,其中外包内做的有万人,外包外做的有万人;卢湾、西藏同城静安、西藏同城长宁、西藏同城虹口、西藏同城闸北等五个区外包内做可分为长期性生产需要和临时生产需要两种,前一种占外包内做工总人数的79%,外包外做分为在厂外集中生产和分散在家庭中劳动两种,前一种占到67%。
上海市劳动局曾在1964年要求外包内做工应该受包工头管理,而不是用工单位管理。这种规定暗示了当时外包内做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普遍性,与当下流行的“假外包、西藏同城真派遣”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接受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内做工显然延续了清末流行的内包制,由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外做工则是典型的外包制下的工人。
临时工内部的差异导致了其待遇分化。按照户籍来分,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境况优于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常常享受不到任何劳保福利待遇,也没有转正的希望,而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外包工除外)两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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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劳务派遣案件事实2018年2月1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由某公司西藏劳务派遣其至某大厦担任客服岗位工作;合同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用工单位安排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两天,月工资标准1620元,于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甲方(被告方)未能安排乙方(刘某方)工作或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沈阳市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乙方报酬,等等。刘某在被告某大厦工作期间实发工资数额为2200元/月,每月某大厦还给其发放餐补和加班费。2019年3月8日,某大厦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综合测评,刘某综合表现为12票,良好3票,称职3票,不称职6票,排位为末位。
3月12日某大厦向某公司发出《协商函》,协商将刘某退回事宜,函中将刘某不胜任工作岗位拟退回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具体退回理由为:1、西藏怀疑其大专学历造假;2、西藏同事关系不融洽,影响工作开展;3、西藏能力不足,负责的写字间出租工作一年来零业绩;4、西藏综合考评结果末位,不合格。3月15日,某公司给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原因为:因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和改变,刘某所学专业和经历、西藏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的要求,故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其后某公司从4月起对刘某的社会保险停保,不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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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但寒了员工的心更使制度设立的初衷变味走样亟待纠偏。不同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西藏劳动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西藏管理下从事劳动。在政府部门职能范围扩大但编制不足、西藏企业运营存在淡旺季背景下劳务派遣制可以合理降低负担也能为劳动者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不过劳务派遣制被青睐往往是有些基层部门、西藏企业另有小算盘多是出于降低运营成本和用工风险考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基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降低福利待遇、西藏随时解聘、西藏增加工作量等。这在基层催生出一类“怪现状”:相同岗位劳务派遣制员工无论多努力事业发展的“天花板”早已注定单位福利样样与自己无关还要担心随时被解聘;正式员工清闲自在福利好待遇高天然具有优越感。
两者学历、西藏能力可能相差无几却被人为塑造成三六九等。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制显然更有利:既降低了用工成本节约支出又减少了人事管理上的麻烦。对劳动者而言却有太多无奈在心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西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西藏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现实是劳务派遣制在基层被滥用。一些单位从工作内容上,已经很难区分编内编外而在工资条上这种差别被不合理地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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